用好異常低價審查程序破解低價中標偏見
2026年07月14日 10:2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蔣守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根據該規定可知,政府采購招標方式的評標方法共有兩種,即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方法各具特點和優勢,且均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實際應用中,兩種評標方法的命運卻有天壤之別,最低評標價法基本上被打入“冷宮”,究其原因:一是采購人對“低價”過于敏感,擔心最低報價的供應商提供不了好的產品和服務,主觀上不想讓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中標,所以排斥最低評標價法;二是一些采購人存在非分之想,想通過不正當手段實施傾向性采購,以便讓自己的意向供應商順利中標,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傾向性打分是采購人常見手段之一。
濫用綜合評分法暗藏傾向性采購風險
如果采購人是出于工作考慮,擔心低價中標的供應商提供不了好的產品和服務而排斥最低評標價法,這尚情有可原,最不可原諒也是最應當抵制的,就是把上述主觀意愿當成冠冕堂皇的理由,為傾向性采購打開方便之門。
筆者身邊就有這樣一個案例,某單位采購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兩次采購均被投訴,最終調查結果是存在傾向性采購行為。
第一次采購,B公司中標,A公司以B公司業績不滿足招標文件為由提起質疑和投訴。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不但存在將特定面積和金額的業績作為評審因素,而且還存在將不能量化的指標,以及與采購需求無關的指標作為評審因素,財政部門便作出責令修改招標文件重新采購的處理決定。
重新采購后,A公司中標,B公司以評委打分不公平為由提起質疑和投訴。財政部門調查發現,采購人代表確實存在給A公司打分畸高、給B公司打分畸低情形,導致評審結果發生了根本性改變,本應B公司中標,卻成了A公司中標。財政部門向采購人代表調查取證,其書面答復為:完全按照招標文件評標辦法規定進行評審打分。財政部門審查評標辦法發現,重新招標的評標辦法跟第一次采購時基本一致,仍然將許多不能量化的指標設定為評審因素。于是,財政部門再次作出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的處理決定。
鑒于兩次采購均被投訴,財政部門便對兩次采購活動展開集中調查,并作了綜合分析。該項目之所以兩次采購均采用綜合評分法,并將許多不能量化以及與采購需求無關的指標設定為評審因素(分值高達80分),目的就是想通過評審打分的方式達到傾向性采購,讓多年來一直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A公司中標。第一次采購時,因4名專家評委對實力較強的B公司打分較高,采購人代表雖然對A公司打了較高的分值,但未能將平均分值拉過來,最終結果仍是排名第一的B公司中標。排名第二的A公司便提起質疑和投訴,目的是想通過質疑和投訴程序達到取消B公司中標資格,讓自己遞補中標。雖然財政部門駁回了投訴,但重新組織采購的處理決定還是讓采購單位和A公司燃起了可繼續傾向性采購的希望。于是重新采購時,采購人代表吸取了第一次評審打分差異程度不夠大的教訓,給A公司打分畸高,給B公司打分畸低,最終將平均分值拉了過來,使A公司中標。
財政部門發現采購單位存在傾向性采購行為后,便約談該采購單位,要求他們在后續采購活動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該項目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即在供應商投標文件完全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由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中標;或者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采購項目,如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采購,以價格作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慮因素”的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時,必須將價格作為評審的主要因素,即價格分應設定在60分以上,而不是只設定10分。如果價格分過低,將導致其他評審因素分值太高,找不到對應指標,只能東拼西湊,將許多不能量化的,以及與服務質量無關的方案等指標設定為評審因素,導致評委打分可隨心所欲,主觀臆斷。
用好異常低價審查程序 遏制惡意低價競爭
筆者認為,對于采購單位擔心的低價中標影響合同履行問題,根據財政部印發的《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可啟動異常低價審查程序,以達到遏制惡意低價競爭目的。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操作。
第一,做好采購需求管理工作。將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服務要求和服務標準進行明確和細化,并測算出最高限價,未測算最高限價的,以項目預算作為最高限價,避免因采購內容表述過于籠統、服務要求沒有明確提出、服務標準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等原因,讓供應商鉆了采購需求不明確的空子,報出無法認定的異常低價。
第二,在招標文件中作出對異常低價進行審查的具體規定。根據《通知》要求,當供應商的報價出現異常低價時,評審委員會應當啟動異常低價審查程序。具體可結合當地的物業管理市場狀況和人力資源成本費用等,從《通知》要求的四種情形中選擇并作出約定。除了《通知》要求的可審查情形外,《通知》還賦予了采購單位較大自主權,即“采購人可以結合具體項目實際情況,提高上述第1項至第3項中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的數值標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65%”,也就是說采購單位可將異常低價情形的數值標準進行提升,但不能超過65%。
就物業管理服務項目而言,筆者認為,將上述情形的第3項或第4項列入招標文件的異常低價審查情形比較實用,也就是說,只要供應商的投標報價低于預算或控制價的45%—65%,或者評標委員會認為供應商報價過低可能影響誠信履約的,無論有多少家供應商,都應對其啟動審查程序。
招標文件需對相關審查程序作出具體要求:一是要求供應商在評審現場對異常低價作出解釋和書面說明,在提供測算成本和證明材料時,應給予不少于30分鐘的操作時間;二是允許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為評標委員會進行異常低價審查提供相關信息和便利條件,允許評審委員會在遵守評標紀律、不影響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借助互聯網等渠道查詢相關信息;三是啟動異常低價審查程序結束后,啟動原因、審查意見和審查結果須在評審報告中記錄并歸檔。
招標文件還應明確,評標委員會是啟動異常低價審查程序的責任主體,不啟動審查程序,采購單位和代理機構有權向財政部門反映,由財政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評審專家的法律責任。
第三,在招標文件中的合同版本里注明違約懲戒性條款。合同履約驗收是防范異常低價中標的最后“防火墻”。根據《通知》關于“采購人應當落實履約驗收責任,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要求,采購單位應在合同范本中體現以下內容:一是把招標文件中的約定事項和供應商澄清或承諾的事項體現在合同范本中,包括異常低價中標供應商所作出的異常低價不影響合同履行的承諾和相關證明材料;二是把招標文件規定的懲戒性條款在合同中予以醒目標注,以此提醒中標供應商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約,否則將承擔法律后果和違約責任;三是把采購單位將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監督供應商履行并組織驗收的條款體現于合同范本中,并將驗收標準和考核辦法等內容體現出來,告知如供應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或降低標準履行合同,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四是將供應商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及時簽訂合同,或者簽訂合同后不及時履行合同,采購單位有權向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等信息體現于合同范本中,以起到提前告知作用。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者采用綜合評分法以價格作為主要評審因素,不但可減少編制招標文件評標辦法的工作量,還可減少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量和主觀隨意性,更能起到防范傾向性采購的作用。因此,筆者希望,對于符合最低評標價法適用條件的項目,應大膽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以起到節約采購成本,防范違法行為發生的作用。
(作者單位: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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