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過程績效管理推動政府采購高質量發展
2026年07月21日 09:5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易學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將績效管理納入全過程,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治理邏輯正從“過程導向”向“結果導向”轉型。筆者基于預算績效管理與政府采購績效管理的辯證關系,剖析當前政府采購績效管理存在的現實痛點,提出構建“事前評估—目標管理—運行監控—履約驗收—結果應用”的全流程閉環管理理念。
政府采購績效管理的認知誤區與現實困境
筆者認為,預算績效管理與政府采購績效管理這兩者不是并列關系,而是整體與部分、上位與下位的關系。預算績效管理是覆蓋所有財政資金的宏觀管理模式,重點解決“錢該不該花、花得值不值”的問題,而政府采購績效管理則是預算績效管理在采購執行環節的具體抓手,重點解決“需求準不準、程序公不公、履約好不好”的問題。
筆者認為,資金節約率高并不等于績效好,程序合法也不等于結果績效好。修訂草案將績效管理嵌入政府采購全過程,正是要把政府采購從單一的“程序合規”工具,升級為支撐實現預算績效、公共價值最大化的重要治理機制。
當前,我國政府采購績效管理仍處于起步探索階段,呈現出“局部創新、整體滯后”的特征。一是管理思維滯后,長期受“重過程、輕績效”影響,采購人主體責任虛化;二是目標指標粗放,忽視質量與政策效果;三是評價流于形式,部分地區出現“自評滿分卻問題頻出”的現象;四是結果應用脫節,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責任追究未能有效聯動,陷入“評價與使用兩張皮”的困境。
構建全流程閉環與壓實主體責任
針對上述現狀,筆者建議確立以“事前評估、目標管理、運行監控、履約驗收、結果應用”為核心的閉環體系。
在預算環節,推行事前績效評估。項目立項前必須評估必要性、經濟性及方案可靠性,堅決防止“先定項目再找預算”。在需求環節,實現績效目標與采購需求一一對應。需求編制不能僅寫成技術說明書,必須將績效目標細化為可考核的交付標準,做到“無目標不采購”。在采購環節,突出績效導向。評審因素應與質量、服務、交付、成本控制緊密掛鉤,遏制異常低價競爭。在履約環節,建立動態監控機制。對重大項目和長期服務合同開展績效跟蹤,一旦發現資金支付與進度不匹配,及時預警糾偏。在驗收環節,強化結果評價。將驗收單升級為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對公共服務項目引入受益對象參與驗收,確保結果真實。
同時,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采購人是績效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建議進一步明確,采購人必須對需求編制、合同履約和驗收結果負總責,并通過建立不相容崗位分離、職責清晰的內部控制制度,解決“人人經手、無人負責”的問題。
另外,筆者建議同步完善配套規則,明確績效目標編制指南、履約驗收規范、異常低價審查和爭議處理機制,確保法律條文能切實轉化為可操作的政府采購實踐。
完善績效指標體系 強化評價結果應用
科學的指標體系是防止績效管理流于形式的基石。筆者建議構建分層分類的評價框架。
在微觀項目維度,統籌考量經濟性、效率性與效益性,重點引入質量達標率、交付及時率、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結果指標。
在宏觀政策維度,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綠色低碳等政策功能納入評價,體現政府采購服務國家戰略的有效性。
指標應分類設計,針對貨物、工程、服務差異化設置指標,特別是公共服務,應強化服務連續性、安全保障等長效指標。
筆者認為,績效評價絕不能“終于報告”。建議將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對低效無效項目堅決壓減預算;與政策優化掛鉤,反向檢視采購規則;與信用管理掛鉤,建立供應商履約績效檔案,對重大違約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考慮到各地管理水平差異,建議采取“重點先行、分步覆蓋”的路徑。優先將重大工程、大額服務采購、公共服務納入強制績效評價范圍,再逐步推廣。同時,依托數字化手段歸集全鏈條數據,以數字賦能提升監管效能。
總之,全過程績效管理不是給采購人“加碼”,而是推動政府采購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關鍵一招。期待本次修法能夠妥善處理好預算績效管理與政府采購績效管理的銜接,既守住程序公平的底線,又追求物有所值的目標,為全國政府采購大市場建設注入強勁動力。
(作者單位:湖南省政府采購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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