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不實引投訴 評審澄清邊界在哪
2026年07月07日 09:4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徐銘鴿 李洲 曹葆華
案例回放
某地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4K熒光腹腔鏡系統。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按投標產品逐一填寫技術指標參數響應偏離表(以下簡稱技術偏離表)。如投標設備實際技術規格與技術需求無偏差,則應在“偏離度”一列填寫“無”;如投標設備的規格、技術參數和性能與招標文件的要求不完全一致,則在“偏離度”一列填寫“負偏離或正偏離”。
中標結果公告后,未中標B供應商提出質疑,又因對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B供應商認為,自己所投產品完全滿足技術參數要求,價格又低,排名卻靠后;A供應商所投產品有2項技術參數無法滿足招標要求,價格高卻能中標,A供應商存在虛假響應情形。
財政部門經調查發現,A供應商對所有參數均作了無偏離響應;但查閱投標文件所附產品彩頁,并通過查閱廠家所投產品官網技術參數證實,確認其產品有2項技術參數不滿足。咨詢A供應商時,其答復為具體經辦人在制作投標文件時發生粘貼錯誤,后期檢查不認真、不細致。調閱評標評審報告、詢問筆錄等評審資料時,評審委員會認為也看到技術偏離表為“無偏離”,技術支持材料沒有“強度導航模式”,不具備“降低反光”功能,現場以書面形式要求A供應商作出澄清,A供應商澄清內容為“其提供的證明材料為舊版產品彩頁,未及時更新,以技術偏離表填寫的內容為準”,因此,認為此項為“非實質性要求的不合規”,將此項參數作負偏離進行了分數核減。
財政部門認為,A公司雖然響應“無偏離”,但實際并不滿足,是未如實響應。A公司存在較強的主觀故意性,與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相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可能影響產品的質量,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行為。因此,財政部門作出投訴事項成立的決定,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對A公司處以相應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案情評析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第五十一條同時規定,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由此可見,政府采購評審澄清的適用范圍、行使權限、法定邊界具有嚴格限定,評審委員會有權依法組織澄清,但不得突破法定規則變相改變投標實質內容、允許投標人彌補投標缺陷。
在本案中,評審委員會發現A公司存在前后內容實質性沖突、響應事實不清。因此,評審委員會現場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程序合法、權限正當、操作合規。但需要明確的是,合法澄清不等于隨意糾錯,澄清過程中不得允許投標人以說明、更正為名,改變原有投標響應內容、補充缺失參數、消除實質性負偏離。本案評審環節的核心問題在于,評審委員會過度采信投標人“舊版彩頁未更新”的單方說辭,錯誤將參數響應不實認定為輕微不合規,通過分值核減的方式包容實質性投標瑕疵,變相突破了評審澄清的法定邊界。
另外,如何認定供應商是否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財政部國庫司在回復留言編號為3989-3487653的網友留言時稱:“關于虛假材料的認定,需結合相關證據材料和有關篡改、偽造或變造事實以及行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進行綜合判斷。”一般認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行為主體應是供應商,主觀上是謀取中標、成交的故意,客體是政府采購交易秩序,客觀上是有篡改、偽造等弄虛作假的行為。
技術偏離表的填報行為,是供應商自主、審慎、一次性的法定承諾。在本案例中,A供應商在主觀上存在謀取中標的動機,且事實上也被確定為中標供應商;在客觀上存在投標文件的“響應”承諾與事實不符,即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據此,A公司在本項目投標中雖沒有刻意偽造紙質材料,但其承諾與產品實際嚴重不符,澄清階段依舊隱瞞實情,主觀故意特征突出。因此,財政部門將其行為定性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完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與執法標準。
案例啟示
評審糾錯要合理合法,嚴守法定評審邊界。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投標文件的審查,嚴格遵循“程序合規、標準統一、邊界清晰、裁量審慎”的原則。一是嚴格把控澄清適用范圍,僅對文字歧義、表述模糊、計算錯誤等程序性、形式性問題進行澄清,堅決杜絕通過澄清彌補實質性技術缺陷、修正響應不實、變更投標核心內容。二是堅持客觀審慎裁量,對投標文件前后矛盾、材料沖突、響應存疑的情形,重點核查事實依據,不得僅憑投標人單方口頭、書面說明予以采信,應結合產品定型參數、官方資料、行業標準綜合研判。三是壓實評審主體責任,對技術偏離表、佐證材料、產品參數開展實質性比對審查,精準識別虛假響應、不實填報等問題,不得包容違規瑕疵、變相放寬評審標準,從評審環節筑牢政府采購公平底線。
制作標書要嚴格認真,堅守誠實信用底線。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是供應商參與投標的基本義務。本案暴露出部分供應商標書編制不嚴謹、內控審核缺失、合規意識淡薄等突出問題,對全行業具有警示意義。一是供應商必須樹立合規投標理念,摒棄“模板套用、僥幸過關、蒙混得分”的錯誤心態,嚴格對照招標文件商務技術參數逐項核實,如實標注各類偏差,不可粘貼復制、籠統填報、虛假承諾。二是健全標書編制內控機制,建立“編制、復核、終審”三級審核流程,重點核查技術偏離表、參數佐證材料、服務承諾等核心內容,確保響應內容與產品實際完全一致,杜絕前后矛盾、虛實不符。三是正視參數偏離客觀事實,按照招標文件明確內容、評審方法、資格條件和相應格式等要求,逐一核查產品參數、設備性能、服務標準,確保響應內容、投標佐證材料、實際產品信息三者完全一致,杜絕隱瞞偏差、虛假標注、錯填漏填問題,不得以隱瞞、虛構、誤導等方式規避扣分、謀取競爭優勢,從源頭杜絕虛假投標風險。
處罰供應商要有理有據,精準規范開展監管。政府采購監管處罰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監管、過罰相當、證據充分的原則,精準區分無意疏漏與主觀違法、輕微瑕疵與實質性違規。同時,強化信用監管震懾,通過行政處罰、不良行為記錄、信用公示、聯合懲戒等方式,提高供應商違規成本,嚴厲打擊虛假響應、不實填報等投標亂象,倒逼經營主體規范參與采購活動,持續凈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維護財政資金使用安全和公共采購公信力。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第二十條 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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