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停產遭履約難題該如何處理
2026年07月07日 09:4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曲澤虎
近期,財政部門收到某工作專班移交的問題線索轉辦函,轉辦函中列明:A單位與B供應商簽訂的某信息化改造提升公開招標項目(以下簡稱信息化項目),采購合同約定的產品M2與采購文件中確定的產品M1型號不一致,要求財政部門調查核實,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財政部門依法組成監督檢查組,分別向A單位和B供應商下發《行政檢查通知書》。檢查組通過調閱該信息化項目資料,并向相關人員詢問了解,確定了以下四項事實。一是A單位在開展該項目采購需求調查時,參考了周邊地區已正常運行2年多的同類型項目的相關技術參數和產品配備標準。二是產品M1使用的芯片在合同簽訂期間因升級換代已停產下線,相關市場需求由產品M2替代,且M2與M1市場價格相同。三是A單位組織專家論證確定產品M2完全滿足該信息化項目的采購要求,且性能優于產品M1。四是該信息化項目已正常運行一年多,相關數據處理群眾反饋良好,且得到上級部門表揚和肯定。
問題引出
A單位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供應商B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是否應當給予處理或處罰?
問題分析
對A單位與B供應商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效力問題,檢查組一致認為該合同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虛假意思表示”“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等合同無效情形,但對該合同簽訂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進而導致合同無效產生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招標文件明確要求該信息化項目配備產品M1,而采購合同卻約定配備產品M2,合同約定與招標文件要求明顯不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規定,該采購合同無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另一觀點則認為,政府采購合同適用民事合同的有關規定,產品M1因芯片停產而導致不能生產,該情形顯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不可抗力的定義范疇,因此,A單位與B供應商經協商一致,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變更產品型號的行為不會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該行為亦不應給予行政處罰。
檢查組綜合分析討論后認為,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 要求,A單位在組織實施該信息化項目前,進行了比較充分的采購需求調查,采購文件編制符合法律規定。在合同簽訂時,若A單位為簡單規避法律風險,對芯片停產導致產品M1無法生產這一既無法提前預見,也不可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實視而不見,仍機械要求B供應商依采購文件提供產品M1,必然導致采購合同無法履行,后續也會產生一系列合同糾紛,A單位和B供應商都將增加不必要的訴累。有鑒于此,A單位積極作為,為讓信息化項目及時落地、讓基層群眾早日受益,與供應商B協商變更產品型號,主動推動該信息化項目采購合同順利履行。從檢查組了解的事實可以看出,A單位主觀上明顯不存在過錯,客觀上也未造成國家、集體等公共利益損失,完全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檢查組最終決定,對A單位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將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工作專班。
(作者單位:山東省德州市夏津縣財政局)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條款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條款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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