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鏈條協同管控: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治理路徑
2026年01月27日 10:1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為破解異常低價難題,財政部印發了《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財庫〔2026〕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異常低價審查的核心標準、流程要求及各主體責任,為全鏈條治理異常低價問題提供了政策支撐。貫徹落實《通知》精神,需突破“單一環節管控”思維,立足各主體職責定位,構建“源頭防控、過程嚴審、履約閉環、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從根本上遏制異常低價競爭亂象,推動政府采購高質量發展。
一、采購人:筑牢源頭防線,壓實主體責任
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履約驗收的第一責任人,其履職質量直接決定異常低價風險的防控成效,需從源頭發力,構建全生命周期風險管控機制。
(一)深化市場調研,科學制定采購需求
采購需求的合理性是規避異常低價的基礎。采購人應圍繞項目核心功能與實際需求,全面開展市場調研,系統收集同類項目中標價格、原材料及人工市場價格、行業費用標準等數據,建立價格數據庫,避免因需求過高導致資源浪費,或因需求過低引發低價競爭。針對信息化建設、醫療實驗儀器設備等技術密集型、全生命周期成本影響顯著的重點項目,需明確產品開放性、兼容性標準,從源頭杜絕供應商通過“低價中標+高價耗材/運維”的模式牟取不正當利益。同時,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將設備運營、維護保養、耗材供應、報廢處置等后續費用納入報價范圍及評審因素,實現采購成本與長期效益的平衡。
此外,采購人應合理設定最高限價,未設限價的項目以預算金額作為隱性限價,結合市場供給能力與產業發展狀況,確保限價既符合財政資金管控要求,又能保障供應商合理利潤空間,引導良性競爭。
(二)優化采購文件,明確審查規則
采購文件作為采購活動的核心依據,需清晰界定異常低價審查的標準與流程。采購人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列明異常低價的4類觸發條件及具體數值標準,細化供應商需提交的成本證明材料清單,明確審查流程及時限要求,其中供應商的解釋說明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保障供應商的合法申辯權利。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應摒棄“唯低價是取”的導向,合理設置價格、技術、商務因素的分值權重,突出技術先進性、服務可靠性、成本合理性的綜合考量,強化“優質優價”的價值導向,引導供應商聚焦產品質量與服務水平競爭。
(三)嚴格履約驗收,強化風險防控
履約驗收是防范異常低價項目風險的關鍵環節。采購人應制定全覆蓋、可量化的驗收方案,將技術參數達標情況、商務承諾履行情況、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情況等納入核心驗收指標,確保驗收結果客觀公正。對觸發異常低價審查仍中標的供應商,實施重點監管,加大驗收頻次與核查力度,及時發現并糾正履約偏差。
針對分期實施的項目,推行“分期考核、分期驗收、分期支付”機制,將驗收結果與款項支付直接掛鉤,動態掌握履約進展,降低履約風險。對拒不簽約、擅自變更合同條款、履約不合格的供應商,依法追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納入不良行為記錄,限制其后續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二、采購代理機構:發揮橋梁作用,規范流程管理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作為連接采購人、供應商與評審專家的紐帶,需強化專業服務能力,協助采購人落實政策要求,保障采購全流程規范、高效、可追溯。
(一)協助完善需求管理,強化文件復核
采購代理機構應發揮專業優勢,指導采購人開展精準市場調研,提供同類項目歷史交易數據、行業成本參考標準、政策合規要點等支撐,助力采購人科學制定采購需求與最高限價。針對醫療、信息化等重點項目,重點提醒采購人明確全生命周期成本、產品兼容性、耗材價格上限等特殊要求,規避潛在風險。
同時,對采購文件進行嚴格合規性復核,重點核查異常低價審查條款、評審規則、合同條款是否與《通知》要求一致,是否存在模糊表述、條款沖突或合規漏洞,確保采購文件合法合規、邏輯清晰、可操作。
(二)規范評審組織,保障審查實效
評審現場組織的規范性直接影響異常低價審查質量。評審前,采購代理機構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供同類項目價格區間、行業平均成本、最高限價測算依據等參考資料,為專家判斷報價合理性提供數據支撐。評審過程中,及時提醒專家對照采購文件標準識別異常低價情形,嚴格啟動審查程序,保障供應商充分行使解釋權與舉證權,同時全程監督評審紀律,杜絕專家違規查詢、私下與供應商溝通等行為,維護評審公正性。
(三)強化資料歸檔,銜接履約管理
采購代理機構應按規定完整歸檔異常低價審查相關資料,包括審查啟動原因、供應商舉證材料、專家研判意見、審查結果、爭議事項記錄等,確保采購全過程可追溯、可復核。同時,協助采購人梳理合同風險點,將異常低價供應商的履約承諾、耗材價格上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明確納入合同條款,強化合同約束。
在履約階段,主動跟蹤供應商履約進度,及時向采購人反饋履約異常情況,協助采購人開展履約核查與驗收工作,搭建采購人與供應商的溝通橋梁,推動問題高效解決。
(四)加強能力建設,提升服務水平
采購代理機構應組織員工開展《通知》及相關政策法規的系統培訓,重點掌握異常低價審查標準、重點行業成本構成、采購文件編制要點、評審紀律要求等內容,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同時,建立內部合規審核機制,定期開展業務復盤與案例分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持續優化服務流程,助力政策落地見效。
三、評審專家:恪守專業底線,精準履行職責
評審專家作為異常低價審查的核心執行主體,其專業判斷與公正履職是保障評審結果合法性、合理性的關鍵,需以專業能力踐行公正使命。
(一)精準識別異常低價觸發情形
評審專家應嚴格對照采購文件列明的異常低價觸發條件,逐一核查供應商報價的合理性,重點關注報價是否低于同批次報價平均值50%、次低價50%、最高限價45%,或存在影響產品質量、履約能力的其他異常情形。若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提高了審查數值標準(最高不超過65%),需嚴格按調整后標準執行,確保審查標準統一、尺度一致。
(二)規范審查流程,客觀研判合理性
對觸發異常低價審查的供應商,評審專家應保障其不少于30分鐘的解釋說明時間,認真審核其提交的成本測算說明(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運輸、運維等成本構成)及相關證明材料,結合自身專業經驗與代理機構提供的參考資料,全面研判報價合理性。對無法提供有效成本證明材料、舉證內容與實際不符,或報價明顯低于成本底線的供應商,堅決按規定作無效投標(響應)處理,杜絕惡意低價中標。
(三)嚴守評審紀律,保持獨立公正
評審專家應恪守評審紀律,堅持獨立評審原則,不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利益輸送,不泄露評審過程、供應商商業秘密及評審意見。通過互聯網查詢信息時,僅限與報價合理性相關的行業成本、市場價格等公開信息,不違規獲取額外線索,確保評審判斷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四)完整記錄過程,強化責任追溯
評審專家應在評審報告中詳細記錄異常低價審查的全過程,包括觸發情形、核查內容、供應商舉證情況、研判依據、最終審查結果等。對評審過程中的爭議事項,如實記錄不同意見及理由,確保評審意見可復核、可追責,為后續監督檢查與投訴處理提供明確依據。
(五)主動提升能力,適配審查需求
評審專家應積極參與財政部門組織的政策培訓與業務交流,主動學習醫療、信息化、工程建設等重點行業的成本構成特點、技術標準與市場規律,更新知識儲備,提升對復雜項目報價合理性的判斷精準度,更好地履行異常低價審查職責。
四、供應商:秉持誠信理念,參與良性競爭
供應商作為政府采購市場的參與主體,需摒棄“低價內卷”思維,堅守誠信合規底線,以優質產品與服務參與市場競爭,共同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一)合規報價,杜絕惡意競爭
供應商應基于項目實際成本,科學測算報價方案,確保報價不低于成本底線,不采取虛假報價、低于成本價競標等惡意競爭手段。響應全生命周期成本要求,如實填報運維服務、耗材供應、設備更新等后續費用,清晰披露成本構成,杜絕“低價中標、高價履約”“先低價入圍、后變相漲價”等違規行為。
(二)積極配合,履行舉證義務
若報價觸發異常低價審查程序,供應商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真實、有效的成本測算說明及證明材料,清晰闡述報價合理性與盈利邏輯。針對信息化、醫療設備等特殊項目,主動提供產品兼容性證明、耗材價格承諾、運維服務方案等文件,積極配合評審專家的核查與問詢,保障審查工作順利開展。
(三)嚴守承諾,保障履約質量
中標(成交)后,供應商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擅自變更產品規格、降低服務標準、調整履約期限,堅決兌現報價時的各項承諾,包括耗材價格、運維服務內容、質量保障期限等。若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按約定履約,應及時與采購人溝通協商,提出合理解決方案,避免惡意違約,自覺接受履約驗收與監管檢查。
(四)轉變觀念,樹立優質優價意識
供應商應主動轉變競爭理念,摒棄“以價取勝”的短期思維,聚焦產品質量提升、服務流程優化與成本控制能力建設,以核心競爭力參與市場競爭。積極配合政府采購政策導向,主動踐行誠信經營理念,共同抵制異常低價競爭行為,維護良性循環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五、監管部門:強化監督指導,壓實全鏈條責任
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的監管主體,需以政策宣傳、監督檢查、技術支撐為抓手,推動《通知》要求落地見效,構建全鏈條監管體系。
(一)加強政策宣傳,強化業務指導
財政部門應組織開展《通知》專題培訓,覆蓋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等全主體,重點解讀異常低價審查標準、流程要求、責任追究條款等核心內容,提升各方合規意識與履職能力。針對醫療、信息化等重點行業,聯合行業主管部門發布成本參考標準、典型案例匯編,以案釋法、以例明規,為市場主體提供明確指引。同時,建立政策咨詢響應機制,及時解答各方在政策執行中的疑問,保障政策落地無偏差。
(二)強化全流程監督,嚴肅追責問責
財政部門應將異常低價審查執行情況、采購需求管理、履約驗收等環節納入政府采購監督檢查重點,通過隨機抽查、專項檢查、重點核查等方式,排查“應查未查”“審查流于形式”“惡意低價中標”等問題。在投訴處理中,重點核查評審委員會是否按規定開展異常低價審查、審查程序是否合規、結果是否公正,對查實的違規行為,依法糾正評審結果,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對供應商惡意低價競爭、履約違約等行為,依法采取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等處罰措施;對采購人、代理機構未履行主體責任、審查流程不規范等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形成監管震懾。
(三)完善配套措施,強化技術支撐
財政部門應推動政府采購交易系統升級改造,增設異常低價自動預警功能,當供應商報價低于設定閾值時自動提示,輔助評審專家與代理機構精準識別異常情形,提高審查效率與準確性。同時,建立供應商履約信用評價體系,將異常低價競爭、履約違約等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推廣履約擔保制度,要求異常低價中標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或保函,降低采購人履約風險,保障項目質量。
(四)暢通投訴渠道,強化社會監督
財政部門應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線上渠道等,簡化投訴處理流程,及時受理市場主體關于異常低價競爭、評審違規、履約違約等投訴舉報。對查實的典型案例,依法依規公開曝光,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引導市場主體自覺合規經營。同時,鼓勵社會公眾、媒體參與監督,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多元治理格局。
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需突破單一環節、單一主體的管控局限,構建“采購人源頭防控、代理機構流程規范、評審專家精準審查、供應商誠信履約、監管部門全程監督”的全鏈條協同治理體系。各主體需嚴格落實《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要求,立足職責定位,強化協同配合,以精準化需求管理、規范化審查流程、閉環化履約管控、常態化監督問責,遏制異常低價競爭亂象,引導政府采購市場向“優質優價、公平公正、合規高效”的方向發展,切實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共服務質量與公共利益。
(作者:宋志成 注冊招標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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