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賦能 全程留痕
2026年07月07日 09:4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裴育 吳宇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新增“政府采購數字化”專章,將電子化交易從政策倡導升級為法定剛性要求,以數字技術重構交易、監管、服務全鏈條,實現采購行為全程留痕、權力運行全程可控。
補齊制度短板
現行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僅零散提及電子化相關工作,缺乏統一規范,長期存在平臺標準不一、數據孤島、算法監管空白、電子檔案權責模糊等現實難題。具體來看,各地電子交易平臺自成體系,CA證書互不相認,外地企業異地投標需要重復注冊、線下核驗;部分平臺依托數據、算法設置隱性門檻,排斥中小企業、外地供應商;電子資料留存期限、安全保護、追責機制缺乏法律依據,圍標串標、暗箱操作等隱蔽違法行為難以追溯核查。
筆者認為,本次修法直面行業痛點,單獨設立“政府采購數字化”專章,形成“發展方向—平臺建設—數據共享—公平競爭—安全防護—數字監管”完整的制度鏈條,實現三大立法突破。
一是確立全流程電子化法定地位。修訂草案第六十二條明確,國家積極推進政府采購數字化發展,鼓勵采購人依法通過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支持應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換言之,數字化不再是可選手段,而是政府采購的標配。
二是統一全國電子交易底層規則。針對各地平臺割裂問題,財政部門將制定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業務規范和數據標準,打通跨層級、跨區域數據互通通道,有利于供應商“一地注冊、全國投標”。可以說,此舉從制度層面消除地域數字壁壘,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三是明確電子檔案長期留存法定標準。根據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電子化采購應全程記錄、完整存檔,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電子文件與紙質檔案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偽造、篡改、損毀電子交易記錄,將被依法追責。此舉有助于解決電子材料存管無據、事后核查無憑的監管難題。
重塑運行規則
一是統一平臺建設,打破“數據孤島”。過去,部分地區自建小型交易平臺,設置本地加密鎖、線下報名、紙質原件送達等附加門檻,變相限制外地企業參與競爭。修訂草案對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劃定清晰準則,要求按照專業化、標準化、市場化原則集約建設,杜絕各地重復搭建平臺。筆者認為,平臺應遵循統一的數據接口規范,具備線上公告、在線開標、遠程評標、電子簽章、保證金線上收付等功能,推動跨區域CA互認,降低經營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時,平臺建設應堅持非營利與公平導向,禁止平臺運營方通過收費、數據壟斷限制供應商參與競爭。
二是劃定算法紅線,破除隱性壁壘。數字化采購在提升效率的同時,可能會衍生出算法歧視、數據尋租等新型風險。實踐中,部分平臺通過后臺篩選、流量傾斜、參數限制,將外地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排除在外。這類歧視隱蔽性強,傳統人工監管難以識別。修訂草案第六十五條專門劃定平臺運營行為紅線,明確運營者不得利用數據資源、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不得為特定供應商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該條款填補了數字監管的法律空白,建立了算法約束法定規則。修訂草案針對平臺違法增設嚴厲罰則——運營方違規最高可處5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1至3年內禁止從事政府采購平臺運營,這將形成強有力的法律震懾效應。
三是基于全程留痕,構建不可篡改監督鏈條。修訂草案要求運營者依法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筆者認為,從采購意向提前30日線上公示,到投標文件上傳、開標解密、評審打分、澄清答疑、結果公告、合同備案、驗收公示,所有操作節點、操作人員、操作時間、修改記錄均可全部實時寫入系統,依托區塊鏈技術實現數據不可篡改。同時,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系統建設,加強對電子化采購活動的監督與風險防控,形成“數字記錄+多部門協同監督”閉環機制,打通監督堵點。
此外,筆者認為,修訂草案“政府采購數字化”專章落地落實,還需配套制度與措施協同發力。一是加快出臺全國統一的電子交易標準,推進各省平臺互聯互通,全面實現CA互認、數據共享,清理地方數字化限制性規則。二是細化電子檔案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區塊鏈存證、異地備份、檔案調取流程,落實15年存檔硬性要求。三是完善算法審查機制,定期對平臺后臺規則開展公平性審查,防范新型數字壁壘。四是加強從業人員數字化業務培訓,提升采購人、評審專家、平臺運營人員的合規操作能力。五是建立數字監管協同機制,財政、審計、監察、市場監管等部門共享采購數據線索,形成監管合力。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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